( 圖: 張國信藝術家個展)
文化部與財政部達成共識,即日起,畫廊業者在自營空間或參加展會舉辦展覽,買家在展覽期間下訂、簽署購買意向書,展後完成交易都可免徵藝術品營業稅。
文化部指出,未來買家只要在展覽期間有表達交易意願,且畫廊業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買家期間針對某件藝術品有訂購單、購買意向書、訂金匯款或其他可供查證之證明文件等,在展後才完成藝術品交易,畫廊業者均可申報免徵營業稅。此外,畫廊可以提出整年度的展覽計畫,或者將一整年的數檔展覽做一次性申請,皆可列入減免稅範圍。
台灣的加值型營業稅性質是屬於消費税,文化部為鼓勵藝文消費,依據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》訂定《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》,在台灣登記立案的文化藝術事業,從事展覽、表演、映演、拍賣等4類型文化藝術活動,業者須在活動開始1個月前準備文件提出申請,由文化部、財政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共同組成的「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審查小組」開會審查,通過的業者即能夠持文化部審查結果公文,向各地國稅局等機關申報減免稅。
不過,文化部的宣布和藝術產業界的想法頗有距離.業界認為香港、新加坡是個人出售藝術品可免稅,中國採分離課稅,而台灣必須列入所得,換算後實質稅率最高約2.4%。但以近幾年拍賣交易單價推算,其實平均稅率低於1%,業界主張文物與藝術品拍賣從現行以6%作為純益率計算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,調整為以落槌價1%來分離課稅,業界人士認為,如此政府的實質稅收會增加.
市場人士曾在立法院表示,在2001年,台灣的藝術品拍賣成交金額在台、中、港三地共占97.5%. 2000年蘇富比、佳士得等國際拍賣公司相繼退出台灣後,相關資金、產業開始轉移至香港及中國,香港成為亞洲藝術中心,去年國內藝術品拍賣成交金額共18.94億元,在台、港、中三地的比重僅剩2%。因此主張政府的賦稅政策應改弦更張.
而財政部則認為,過去以拍賣交易額來計算所得稅,在2016年才改為用交易額的6%計算,但稅負重時,台灣藝術交易金額是海峽兩岸三地最高的,降稅之後卻未能蓬勃發展,顯然有別的市場因素.因此財政部對於採分離課稅一直持反對立場.部分學界人士,也認為採分離課稅是幫富人減稅,違反租稅公平正義原則.
而在總統大選前,文化部積極推出擴大免營稅範圍的做法,是否能讓市場有感,還有待觀察.